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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方慶裕 年籍詳卷
被 告 卓重賢 年籍詳卷
黃郁軒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卓重賢、黃郁軒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