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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幸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之記載應更正為「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及理由欄均已記載被告幫助犯罪之事實及論罪。是原判決上開主文欄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