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25號
附民原告 泊樂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附民被告 林甫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3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