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謝東霖
被 告 楊詠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號(嗣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5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