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12號
附民原告 阮素英
附民被告 張雅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9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