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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93號
原      告  張維倫


被      告  黃俊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8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