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9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告 陳秀音
蔡怡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72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