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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8號
附民原告    黃張水好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附民被告    郭勝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637號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