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
附民原告 黃吳翠芬
附民被告 郭東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