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附民原告 陳穎瑤
訴訟代理人 張素芳律師
附民被告 李任量
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肇慶
上列被告李任量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