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邱婉琪
被 告 李敬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1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尚有請求車損部分,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