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43號
被 告 陳宗右
選任辯護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宗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宗右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黃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