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33號
附民原告 劉郁盈
附民被告 陳宗右
上列被告陳宗右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附民被告林永騰、曾益祥、許柏鈞、孫樂宸、何梓毅、徐東丞、洪瑞婉,另經本院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黃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