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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哲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8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訂於115年7月28日宣示判決,惟因原定宣判期日宣判案件量多,且宣判期日前,法官家有要事需緊急臨時處理,致判決書無法如期妥適製作完成,故而延長宣判期日至115年8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