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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國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國榮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國榮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案業已審結,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法撤銷被告之羈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