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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華嶺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8991、30140、30260、30440、30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華嶺犯如附表一「罪名與宣告刑」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沒收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李華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各以如附表二所示方法,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管領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得逞。  
二、李華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各以如附表三所示方法,竊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人管領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得逞,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三所示之人。 
三、案經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康分局、第四分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黃韋智、張耀昇、凃麗娟、告訴人鍾承恩、李建興於警詢之陳述相符,復有如附表二、三所示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均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則均係犯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竊盜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均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
 ㈢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5罪)。
 ㈣爰審酌被告之年紀、素行(前有多次犯罪科刑紀錄,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職業(臨時工)、經濟狀況(勉持)、犯罪動機、方法、所竊取、毀損物品之價值,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迄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未扣案如附表一「沒收物品」欄所示之物,係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惠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與宣告刑
沒收物品
1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李華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現金(新臺幣,下同)2,600元
2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李華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捐款箱1個、現金1,000元。
3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李華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現金4,000元
4
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李華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現金5,550元
5
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
李華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現金500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犯罪時間
(民國)
犯罪方法及竊得財物
證據
偵查案號
犯罪地點
1
助安企業有限公司
113年7月28日22時33分許
徒手扳開鐵製信箱後,竊取其內之現金2,600元。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7張、照片2張
113年度偵字第28991號
臺南市○○區○○街00號助安停車場
2
鍾承恩
113年5月26日6時6分許
徒手竊取捐款箱1個及其內現金1,000元。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
113年度偵字第30260號
臺南市○○區○○○路000號松本鮮奶茶攤位
3
李建興
113年8月18日7時1分許
徒手扳開香油錢箱之鎖及門後,竊取其內之現金4,000元。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5張
113年度偵字第30503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安平鎮城隍廟內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犯罪時間
(民國)
犯罪方法及竊得財物
證據
偵查案號
犯罪地點
1
盛川資源工程有限公司
113年8月8日8時28分許
徒手扳開繳費箱後,竊取其內之現金5,550元,且致該繳費箱變形,喪失防護作用。
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共16張、臺南市停車場登記證1份
113年度偵字第30140號
臺南市○○區○○路000號旁之六甲頂段519地號土地機車停車場
2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9月2日7時59分許
徒手扳開繳費箱後,竊取其內之現金500元,且致該繳費箱鎖頭、蓋子損壞,喪失防護作用。
現場照片及監視器截錄影畫面圖共14張
113年度偵字第30440號
臺南市○區○○路000號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機車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