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
附民原告 張照
附民被告 林星成
居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指定送達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18號,嗣改分為114年度金簡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