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黃書庭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被 告 劉家弦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4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