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
附民原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智先
附民被告 鄭文彥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