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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怡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婷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怡婷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5月
111/03/14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480號
南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61號
113/09/06
同左
113/09/06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8348號(已執畢)
2
侵占
有期徒刑2月
113/07/04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5669號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3487號
114/09/08
同左
114/10/09
臺南地檢114年執字第106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