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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臻暘環保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建葦)

                    通訊處:臺南市○○區○○○○街000號                              5樓之13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臻暘環保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臻暘環保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建葦)因犯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