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曹延平
(即被害人)          之6號
被      告  DUONG THI CAM GIANGX

                        女  00歲(民國00【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DUONG THI CAM GIANGX(中文姓名:楊氏錦江)所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71號),聲請獲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71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甲○○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71號被告DUONG THI CAM GIANGX(中文姓名:楊氏錦江)所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被害人,聲請開啟對該案之資訊獲知,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又聲請法院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此觀「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7點等規定自明。
三、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71號被告DUONG THI CAM GIANGX(中文姓名:楊氏錦江)所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被害人,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245號檢察官起訴書可參。雖被告被訴案件係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以外之其他案件,然聲請人既為本案被告犯罪之被害人,其對於獲知本案程序進行之資訊,攸關其行使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之陳述意見權,及是否對被告行使求償權等權益之維護,自有必要,且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71號案件尚未判決確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