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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霖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備註欄」所載「113年度執字第141號」,應更正為「113年度執字第5537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2「備註欄」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