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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凱崴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凱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凱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謝凱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10月確定後,於民國110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96790號核准假釋,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