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明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明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5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