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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臻暘環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李建葦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杜哲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527號、113年度偵字第25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4月23日114年度訴字第212號簡式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1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改口否認犯罪並聲請證據調查,本院認為本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