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述證據
一、被告及同案被告
⒈被告即嘉篁公司實際負責人林志遠於廉政署詢問、警詢、偵訊、本院中之證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警一卷第69-77頁〈同警四卷第31-39頁、偵五卷一第129-137頁、第199頁、偵七卷一第105-113頁〉、警一卷第43-51〈同警四卷第63-71頁、偵五卷一第161-169頁、偵七卷一第63-71頁〉、警一卷第99-109頁〈同警二卷第15-25頁、偵七卷一第5-15頁〉、警一卷第53-58頁〈同警二卷第3-8頁、偵七卷一第135-140頁〉、聲羈二卷第23-31頁、偵七卷一第185-191頁、警五卷第7-17頁〈同偵七卷二第15-25頁〉、警一卷第59-62頁〈同偵七卷二第5-9頁〉、警一卷第155-162頁〈同警二卷第71-78頁、偵七卷二第105-112頁〉、警一卷第63-68頁〈同警二卷第9-14頁、偵七卷二第227-233頁〉、警五卷第19-21頁、偵聲六卷第33-36頁、偵七卷四第155-160頁、本院卷一第105-112頁、本院卷一第297-317頁、本院卷一第325-342頁、本院卷一第353-364頁、本院卷一第367-379頁、本院卷二第43-56頁、本院卷三第7-9頁、本院卷二第173-244頁、本院卷二第281-315頁、本院卷二第391-415頁)。
⒉被告許凱智於廉政署詢問、警詢、偵訊、本院中之證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警一卷第23-31頁〈同警四卷第3-11頁、偵五卷一第263-271頁、偵六卷二第265-273頁〉、警一卷第5-9頁〈同警四卷第25-29頁、偵五卷一第285-289頁、偵六卷二第259-263頁〉、偵五卷一第309-318頁〈同聲羈一卷第23-30頁〉、警一卷第11-15頁〈同偵五卷二第305-309頁〉、偵聲二卷第25-27頁、警一卷第17-21頁〈同偵五卷三第101-106頁〉、偵五卷三第141-142頁、偵五卷三第147-149頁、本院卷一第387-407頁、本院卷二第125-127頁、本院卷二第173-244頁、本院卷二第281-315頁、本院卷二第391-415頁)。
⒊同案被告袁慧雄於廉政署詢問、偵訊、本院中之證述(警一卷第341-346頁〈同警四卷第149-154頁、偵五卷一第203-208頁、偵六卷二第251-256頁〉、警一卷第321-327頁〈同警四卷第159-165頁、偵五卷一第213-219頁、偵六卷二第243-249頁〉、警一卷第349-355頁〈同警二卷第307-313頁、偵六卷二第199-205頁〉、警一卷第329-338頁〈同警二卷第295-304頁、偵六卷二第187-196頁〉、本院卷一第325-342頁、本院卷一第353-364頁、本院卷二第173-244頁)。
⒋同案被告即000-0088曳引車司機楊博仁於廉政署詢問、偵訊、本院中之證述(警一卷第407-414頁〈同偵五卷二第53-60頁、偵六卷一第177-184頁〉、警一卷第389-393頁〈同偵五卷二第69-75頁、偵六卷一第171-175頁〉、警一卷第419-424頁〈同警二卷第279-284頁、偵六卷一第153-158頁〉、警一卷第395-406頁〈同警二卷第269-277頁、偵六卷一第189-198頁〉、本院卷一第325-342頁、本院卷二第173-244頁)。
⒌同案被告即000-0057曳引車司機林家全於廉政署詢問、偵訊、本院中之證述(警一卷第445-451頁〈同警二卷第193-199頁、偵六卷二第15-21頁〉、警一卷第435-442頁〈同警二卷第183-190頁、偵六卷二第5-12頁〉、本院卷一第325-342頁、本院卷二第173-244頁)。
⒍同案被告即000-0057曳引車司機鄭仲凱於廉政署詢問、偵訊、本院中之證述(警一卷第485-492頁〈同警二卷第233-240頁、偵六卷二第55-62頁〉、警一卷第475-484頁〈同警二卷第223-231頁、偵六卷二第45-54頁〉、本院卷一第325-342頁、本院卷一第353-364頁、本院卷二第173-244頁)。
⒎同案被告陳良誌於廉政署詢問、偵訊、本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351-359頁〈同偵六卷一第7-15頁〉、警二卷第475-477頁〈同偵六卷一第131-133頁〉、警二卷第347-349頁〈同偵六卷一第149-151頁〉、本院卷一第367-379頁)。
⒏同案被告宋敏甄於廉政署詢問、偵訊、本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497-506頁〈同偵六卷一第303-312頁〉、警二卷第493-496頁〈同偵六卷一第465-468頁〉、本院卷一第367-379頁、本院卷一第463-472頁)。
⒐同案被告趙姿婷於廉政署詢問、偵訊、本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663-671頁〈同偵六卷一第199-207頁〉、警二卷第659-661頁〈同偵六卷一第299-301頁〉、本院卷一第367-379頁)。
二、證人
⒈證人即珍珍茶行負責人沈玉美於廉政署詢問、偵訊中之證述(警一卷第277-280頁〈同警四卷第107-113頁、偵五卷一第251-254頁、偵六卷二第375-378頁〉113年12月12日14時51分詢問筆錄警一卷第269-271頁〈同警四卷第115-117頁、偵五卷一第259-261頁、偵六卷二第369-371頁〉、警一卷第283-286頁)〈同偵五卷二第43-46頁、偵六卷二第385-388頁〉警一卷第275頁〈同偵五卷二第51頁、偵六卷二第383頁〉)。
⒉證人即司機頭許錫李於廉政署詢問、偵訊、本院中之證述(警一卷第297-306頁〈同警四卷第119-128頁、偵五卷一第221-230頁、偵六卷二第399-408頁〉、警一卷第291-295頁〈同警四卷第143-147頁、偵五卷一第245-249頁、偵六卷二第393-397頁〉、本院卷二第391-415頁)。
⒊證人即嘉篁公司登記負責人林怡君於廉政署詢問、偵訊中之證述(警一卷第527-533頁〈偵五卷二第77-83頁、偵六卷二第119-125頁〉、警一卷第521-525頁〈同偵五卷二第95-99頁、)偵六卷二第113-117頁〉、警二卷第819-824頁〈同偵六卷二第101-106頁〉、警二卷第811-813頁〈同偵六卷二第91-95頁〉、警二卷第815-817頁〈同偵六卷二第97-99頁〉)。
⒋證人即嘉篁公司員工陳佩琪於廉政署詢問、偵訊中之證述(警一卷第551-557頁〈同警二卷第773-779頁、偵六卷二第143-149頁〉114年02月19日14時31分詢問筆錄)警二卷第803-806頁〈同偵六卷二第171-174頁〉、警一卷第543-550頁〈同警二卷第763-770頁、偵六卷二第135-142頁〉)。
⒌證人即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股長吳宗奇於廉政署詢問、偵訊中之證述(警二卷第831-837頁〈同偵七卷二第93-99頁〉、偵七卷二第221-225頁)。
⒍證人即000-0089砂石車司機陳禮雄於廉政署詢問中之證述(警二卷第843-846頁)。
⒎證人即000-0098砂石車司機洪銘賢於廉政署詢問中之證述(警二卷第875-878頁)。
⒏證人即000-0098砂石車司機李思瑋於廉政署詢問中之證述(警二卷第907-910頁)。
⒐證人即北保路建案前工地主任翁峰斌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偵七卷四第69-75頁、偵七卷四第91-99頁)。
⒑證人即正義路建案工地主任劉建宗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偵七卷四第101-108頁、偵七卷四第143-149頁)。
⒒證人即文化段0000、0000地主蔣岳宗於偵訊中之證述(警二卷第933-938頁〈偵六卷二第179-181頁、185頁〉)。
⒓證人即文化段0000、0000代理人蘇裕銘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939-941頁〈同警五卷第165-167頁〉)。
⒔證人即龍寶公司負責人黃敏凌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五卷第135-139頁〈同偵七卷三第41-45頁〉、偵七卷三第81-87頁)。
⒕證人即昱奕公司總務薛文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五卷第171-172頁〈同偵七卷三第95-96頁〉、偵七卷三第99-103頁)。
⒖證人即昱奕公司課長吳思慧於偵訊中之證述(偵七卷三第101-105頁)。
非供述證據-搜索扣押取得之證物、勘驗內容
一、搜索扣押
⒈被告林志遠、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1628號搜索票1紙(警一卷第609-610頁〈同警三卷第73-74頁、偵五卷一第47-48頁、偵七卷六第27-28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1份(警一卷第611-614頁〈同警三卷第75-78頁、偵五卷一第49-52頁、偵七卷六第29-32頁〉)、扣押物品收據1份(警一卷第615頁〈同警三卷第80頁、偵五卷一第54頁、偵七卷六第3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警一卷第616頁〈同警三卷第79頁、偵五卷一第53頁、偵七卷六第33頁〉)。
⒉被告林志遠、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211號搜索票(警一卷第703-704頁〈同警三卷第209-210頁〉)、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1份(警一卷第705-707頁〈同警三卷第211-213頁〉)、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收據1份(警一卷第709頁〈同警三卷第215頁〉)、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警一卷第711-713頁〈同警三卷第217-219頁〉)。
⒊被告林志遠、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街0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211號搜索票1 紙(警一卷第723-724頁〈同警三卷第229-230頁〉)、法務部廉政署搜索筆錄1份(警一卷第725-727頁〈同警三卷第231-233頁〉)、法務部廉政署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1份(警一卷第729頁〈同警三卷第235頁〉)。
⒋被告林志遠、執行處所: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211號搜索票1紙(警一卷第731-732頁〈同警三卷第237-238頁〉)、法務部廉政署搜索筆錄1份(警一卷第733-735頁〈同警三卷第239-241頁〉)、法務部廉政署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1份(警一卷第737頁〈同警三卷第243頁〉)。
⒌被告許凱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2487號搜索票1紙(警一卷第689-690頁〈同偵五卷二第103-104頁〉)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1份(警一卷第691-693頁〈同偵五卷二第105-107頁〉)扣押物品收據1份(警一卷第695頁〈同偵五卷二第10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警一卷第697-701頁〈同偵五卷二第111-115頁〉)。
⒍被告林家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211號搜索票1紙(警一卷第751-752頁〈同警三卷第257-258頁〉)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1份(警一卷第753-755頁〈同警三卷第259-261頁〉)扣押物品收據1份(警一卷第757頁〈同警三卷第26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警一卷第759頁〈同警三卷第265頁〉)。
⒎被告鄭仲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211號搜索票1紙(警一卷第761-762頁〈同警三卷第267-268頁〉)搜索扣押筆錄1份(警一卷第763-765頁〈同警三卷第269-271頁〉)扣押物品收據1份〉(警一卷第767頁〈同警三卷第27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警一卷第769頁〈同警三卷第275頁〉)。
⒏被告楊博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211號搜索票1紙(警一卷第771-772頁〈同警三卷第277-278頁〉)搜索扣押筆錄1份(警一卷第773-775頁〈同警三卷第279-281頁〉)扣押物品收據1份(警一卷第777頁〈同警三卷第28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警一卷第779頁〈同警三卷第285頁〉)。
⒐被告袁慧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211號搜索票1紙(警一卷第781-782頁〈同警三卷第287-288頁〉)搜索扣押筆錄1份(警一卷第783-785頁〈同警三卷第289-291頁〉)扣押物品收據1份(警一卷第787頁〈同警三卷第293頁〉)署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警一卷第789頁〈同警三卷第295頁〉)。
⒑證人黃敏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434號搜索票1紙(警五卷第141頁〈同偵七卷三第4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警五卷第143-146頁〈同偵七卷三第49-52頁〉)、扣押物品收據1份(警五卷第147頁〈同偵七卷三第5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警五卷第149頁〈同偵七卷三第55頁〉)。
⒒證人薛文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434號搜索票1紙(警五卷第173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紙(警五卷第175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警五卷第177-180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1份(警五卷第18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警五卷第183頁)。
⒓陳良誌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211號搜索票1紙(警一卷第739-740頁〈同警三卷第245-246頁〉)、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1份(警一卷第741-743頁〈同警三卷第247-249頁〉)、扣押物品收據1份(警一卷第745頁〈同警三卷第25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警一卷第747-749頁〈同警三卷第253-255頁〉)。
二、扣案之書證、物證、電磁紀錄及通訊監察資料
⒈法務部廉政署113年12月12日勘察紀錄-被告林志遠所持用IPhone 15 Plus手機之Line群組「嘉篁土方小組」對話紀錄及113年7月4日日報表〈客戶:昕暉〉共1份(警一卷第629-630頁)。
⒉被告林志遠所持用IPhone 15 Plus手機之Line群組「嘉篁土方小組」對話紀錄及113年7月4日日報表〈客戶:昕暉〉、113年7月4日日報表〈客戶:宗大〉翻拍照片共4張(偵五卷一第111-117頁)。
⒊法務部廉政署113年12月12日勘察紀錄-被告林志遠所持用IPhone 15 Plus手機與證人林怡君之113年7月4日Line對話紀錄及其上傳手寫紙條1份(警一卷第537-538頁)。
⒋證人林怡君提供與被告林志遠之Line對話紀錄及林志遠上傳車號000-0000號車輛113年7月4日載運土方至盛建公司過磅資料截圖共2張(警一卷第539-541頁)。
⒌法務部廉政署114年2月4日勘察紀錄-被告林志遠所持用IPhone 15 Plus手機傳送「高速一街○段000號」棄置土方地點相關對話紀錄1份((偵五卷二第321-336頁)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各1份(偵五二第337-339頁)。
⒍法務部廉政署114年3月18日勘察紀錄-被告林志遠所持用IPhone15 Plus手機內之嘉篁公司名片1張(警一卷第589頁)。
⒎法務部廉政署113年11月13日勘察紀錄-被告林志遠所持用IPhone 15 Plus手機與被告許凱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一卷第605-607頁)。
⒏法務部廉政署113年12月23日勘察紀錄:被告許凱智所持用IPhone 15 ProMax手機之Line群組「交通業務通報」對話紀錄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份取締砂石〈大型〉貨車日程規劃各式專案勤務規劃表共1份(警一卷第627-628頁)。
⒐法務部廉政署114年3月4日及113年12月23日勘察紀錄-被告許凱智所持用IPhone 15 ProMax手機與被告林志遠之Line對話紀錄、Line群組「飲み会」對話紀錄及臺南市大貨車、聯結車行駛與禁行路線範圍共1份(警一卷第631-636頁、偵五卷二第291-294頁)。
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2月12日勘驗被告林志遠所持用IPhone 15 Plus手機之與被告許凱智討論飲宴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張(警四卷第73-84頁)。
⒒法務部廉政署114年1月2日勘察紀錄:被告許凱智所持用IPhone 15 ProMax手機之Line群組「歸南警友團隊」對話紀錄1份(警一卷第669-675頁)。
⒓被告林志遠所持用IPhone15 Plus 手機之Line群組「歸南警友團隊」對話紀錄截圖7張(偵五卷一第65-85頁)。
⒔被告許凱智所持用IPhone 15 Pro Max手機與被告林志遠之Line對話紀錄3張(警一卷第33-34頁)。
⒕法務部廉政署114年1月2日勘察紀錄:被告許凱智所持用IPhone 15 ProMax手機之相簿照片1紙(警一卷第677頁)。
⒖被告林志遠所持用IPhone 16 Pro Max手機之數位鑑識擷取報告-與盛建〈紅磚業務專員〉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一卷第647-649頁)。
⒗被告林志遠之Iphone 15 Pro Max手機數位鑑識擷取報告:
⑴與被告許凱智Line對話紀錄及所傳用檔案1份(附表1卷第1-31頁、第43-61頁)。
⑵與其丈母陳素蓮Line對話紀錄及所傳用檔案1份(附表1卷第33-41頁)。
⑶「飲み会」群組對話紀錄1份、對話光碟1片(附表1卷第63-275頁、第277頁)。
⒘被告林志遠與證人翁峰斌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0張(偵七卷四第77-81頁)。
⒙被告林志遠與證人劉建宗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0張(偵七卷四第109-113頁)。
⒚查扣之證人黃敏凌所持用手機與被告林志遠〈暱稱「玉信志遠」〉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五卷第159頁)。
⒛被告許凱智之法務部廉政署113年10月30日廉南鳳113廉立361字第000000000號調取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許可聲請書1份(偵五卷一第23-25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21日網路資料查詢單1紙(偵五卷三第77頁)、所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偵五卷一第9-19頁)、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1紙(警一卷第617頁〈同偵五卷一第19、55頁〉)綁定L使用者首頁截圖1張(警一卷第619頁〈同偵五卷一第57頁〉。
被告楊博仁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7日網路資料查詢單1紙(偵五卷二第27頁)所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1份(偵五卷二第31頁)、中華電信資料查詢1份(偵五卷二第33頁)
證人許錫李之通訊監察相關資料:
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監續字第145號通訊監察書1份(警一卷第601-602頁〈同偵五卷一第39-40頁、偵七卷六第19-20頁〉)。
⑵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11月19日南院揚刑凱113聲監可字第51號證據認可函1紙(警一卷第603)
⑶113年6月28至29日與證人吳明芳、被告李志遠、證人袁慧雄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警一卷第595-599頁)。
⑷證人許錫李與某男〈疑似高偉翔〉113年5月9日11時12分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五卷二第183-184頁)。
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1月10日南市警刑大偵五字第1140024219號函暨檢送之許錫李扣案電腦7月2日至7月5日車輛運輸資料8張及通訊監察譯文中包含「南一」等關鍵字之譯文1張(偵五卷二第255-274頁)。
表1-A建築及拆除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包含:表1-A 建築及拆除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2紙〈113年6月、聯單編號024215、024214〉(警二卷第455-459頁〈同偵五卷二第287頁、偵六卷一第111-114頁〉)。
表1-A建築及拆除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共4紙〈113年7月、聯單編號024217、024218、024219、024220〉(警二卷第461-469頁〈同警一卷第377頁、警二卷第335-337頁、第461-463頁、第465頁、第467頁、第469頁、第517-519頁、第545-547頁、第571-573頁、第839頁、警三卷第51-54頁、偵六卷一第117-125頁、第323-325頁、第351-353頁、第377-379頁、偵六卷二第227-231頁、偵七卷二第101頁〉)。
表1-A建築及拆除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1紙〈113年5月、聯單編號024213〉(警二卷第471-473頁〈同偵六卷一第127-129頁〉)。
嘉篁公司與萬代福公司簽訂之113年4月30日【昕暉新工段】工程契約書1份(偵七卷六第289-297頁)。
113年5月至7月新又昌企業社土方進場確認簽名單1份(警一卷第365-373頁)。
新又昌企業社113年5、6、7月請款單共6紙(警二卷第479-491頁)。
嘉篁公司113年4月至9月出車紀錄1份〈北保路建案〉(警五卷第29-51頁、偵六卷二第287-302頁、偵七卷六243至249頁)、嘉篁公司113年7月4日出車紀錄1份〈北保路建案〉(警一卷第643-645頁)。
000-0076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7月〉1份(偵七卷六第305-329頁)。
000-0098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7月〉1份(偵七卷六第331-352頁)。
000-0098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7月〉1份(偵七卷六第353-377頁)。
000-0089土石方運送處理紀錄表〈7月〉1份(偵七卷六第379-406頁)。
113年7月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A面〉及臺南市建築工程營建賸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B面〉各1份【1.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一卷第165-186頁)、2.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一卷第187-208頁)、3.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一卷第209-234頁)、4.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一卷第235-253頁)】。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1 份(警一卷第591頁〈同警三卷第47頁 〉)。
萬代福公司與嘉篁公司簽立之載運土方委託書1紙(警一卷第592頁〈同警三卷第48頁〉。
昕暉建設新工段000地號新建工程土方結案資料1份(警一卷第593-594頁〈同警三卷第49-50頁〉)。
昕暉建設新工段000地號新建工程預定出土數量表單1紙(警二卷第631頁)。
被告宋敏甄114年2月19日廉詢提出之與證人陳佩琪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張(警二卷第647-655頁)。
新又昌企業社開立與修改收容承諾同意文件月報表1紙(警二卷第657頁〈同偵六卷一第463頁〉)。
113年5月8日及同年6月11日嘉篁公司日報表〈客戶:宗大〉各1份(警五卷第53-55頁)。
合新公司與嘉篁公司簽訂之112年6月26日【仁德區中清段000等地號】新建工程工程合約書、工程承攬放棄書、切結書、保證書各1份(偵七卷四第115-135頁)。
嘉篁公司與新又昌企業社簽立之112年6月19日土方處理合約書及新又昌企業社受土同意書各1份(偵七卷五第65-66頁)。
宗大公司南側基地住宅新建工程〈連續壁土方〉〈111〉南工造字第0000號連續壁開挖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含土方處理合約書〉1冊(偵七卷五第3-369頁)。
宗大建設中清段000地號土地: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1份(偵七卷五第79頁)、現況照片1份(偵七卷五第81-88頁)、新建工程之土方結案資料1份(偵七卷五第161頁)、新建工程開挖前、中、後照片1份(偵七卷五第162-164頁)、新建工程運至台山企業行、新又昌企業社之土資場照片1份(偵七卷五第165-171頁)。
附件二: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運輸計畫〈棄土地點:新又昌企業社〉(偵七卷五第71頁)、附件三:建築工程營建賸餘土石方處理作業方式及汙染防治計畫(偵七卷五第72頁、74頁)、附件四:臺南市建築工程營建賸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清運單位:嘉篁公司〉(偵七卷五第75-76頁)。
昱奕公司與嘉篁公司簽訂之112年5月8日工程承攬合約1份(偵七卷三第137-138頁)
嘉篁公司報價單、請款單、統一發票、昱奕公司匯款資料各1份(偵七卷三第139-159頁)
證人吳思慧提供之昱奕公司新化工地須填土深度測量1紙(偵七卷三第161頁)。
嘉篁公司機械請款/付款明細表3紙(警一卷第571-574)。
嘉篁公司所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575-578頁)。
嘉篁公司與盛建公司請款單1份(偵七卷六第299-304頁)、嘉篁公司請款單1紙〈客戶:盛建企業〉(偵七卷一第209頁)。
證人許錫李〈綽號「兔子」〉113年5月至7月請款單共4紙(警四卷第85-91頁)。
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地質鑽探及土壤試驗成果表1份(偵七卷六第257-286頁)。
非供述證據-其他書證、物證
⒈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8月26日環事字第1140108213號函暨所附估算執行聯合稽查所查獲之廢棄物合法清理費用(本院卷二第145-147頁)。
⒉證人陳佩琪114年2月19日廉詢時於白紙上書寫之袁慧雄及趙姿婷簽名各三次1紙(警一卷第559頁)。
⒊證人林怡君於114年2月19日廉詢於白紙上書寫之趙姿婷 、袁慧雄名字各三次1紙(警二卷第827頁)。
⒋證人陳禮雄於114年3月11日廉詢於白紙上書寫之姓名五次1 紙(警二卷第847頁)。
⒌證人洪銘賢於114年3月12日廉詢於白紙上書寫之姓名五次1 紙(警二卷第879頁)。
⒍證人李思瑋於114年3月12日廉詢於白紙上書寫之姓名五次1 紙(警二卷第913頁)。
⒎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相關資料:
⑴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刑案現場照片52張(警一卷第129-154頁)。
⑵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會勘稽查紀錄1份(警三卷第101-105頁〈同偵七卷六第193-200頁〉)。
⑶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114年2月24日所測量字第1140016485號函暨所附之○○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各1份(偵五卷三第81-83頁〈同偵七卷三第327-329頁〉)。
⑷行政院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聯合稽查現場照片4張(偵七卷一第211-217頁)、土地聯合稽查紀錄1份〈序號131923號〉(偵七卷三第317-325頁)。
⒏113年7月4日嘉篁公司棄土至高速一街之車輛載運土方暨重量彙整表1紙(警四卷第103頁)。
⒐昕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頁1 紙(偵五卷二第341-342頁)。
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3月12日南市工管一字第1140376282號函暨檢送之宗大建設公司建造執照之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相關資料光碟2張(偵七卷三第23-25頁)。
⒒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即昱奕新化土尾〉之相關資料:
⑴證人薛文良提供之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即昱奕新化土尾〉填埋營建事業廢棄物統計表〈總表〉1份(偵七卷三第107頁)。
⑵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即昱奕新化土尾〉112年11月3日起至113年6月21日回填統計表、回填車輛車斗規格統計表1份(偵七卷三第109-135頁)。
⑶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即昱奕新化土尾〉現場照片1份(偵七卷三第163-215頁)。
⑷行政院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臺南市○○○○○○○○○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聯合稽查紀錄及現場照片各1份〈序號139809號〉(偵七卷三第231-257頁〈同偵七卷三第217-229頁〉)。
⑸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114年3月27日所測字第1140028390號函暨檢送之114年3月25日臺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影本各1份(偵七卷三第261-263頁〈同偵七卷三第265-271頁〉)。
⑹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114年3月17日所登字第1140024330號函暨檢送之臺南市○○區○○段○○○○段0000號地號土地登記公用謄本各1份(偵七卷三第39-40頁)。
⒓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0000地號〈即敏能歸仁土尾〉之相關資料:
⑴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0000地號〈即敏能歸仁土尾〉現場照片16張(警五卷第151-158頁)。
⑵行政院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聯合稽查紀錄及現場照片各1份〈序號139479號〉(偵七卷三第273-279頁)。
⑶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14年3月19日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土地複丈成果圖1份(偵七卷三第281頁〈同偵七卷三第283-291頁〉
⑷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地籍圖查詢結果1紙(偵五卷一第21頁)、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至臺南市歸仁區大潭里Google路線圖1紙(偵五卷一第22頁)。
⒔宗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頁1 份(偵七卷二第217-218頁)。
⒕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6月15日之南市經工商字第1100046367號函暨所附之龍寶工程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各1份(警五卷第161-163頁〈同偵七卷三第57-59頁〉)。
⒖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警五卷第81-87頁)。
⒗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114年3月14日所登記字第1140023974號函暨檢送之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偵七卷三第33-38頁)。
⒘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警五卷第89-133頁)。
⒙(關廟埤子頭)被告林志遠之辯護人於114年4月15日庭呈之臺南市政府農業局114年3月12日南市農工字第1140394480號函及114年3月20日聯合稽查現場紀錄表影本各1份(偵聲六卷第37-39頁)。
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之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嘉篁公司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核發證照查詢1份(警三卷第89-94頁〈同偵七卷六第139-143頁〉)。
⒛嘉篁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1份(偵五卷一第27-29〈同偵七卷六第5-6頁〉)、嘉篁實業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頁1份(偵五卷一第31-32頁〈偵五卷二第215-216頁、偵七卷六第7頁〉)、嘉篁公司之台灣公司資料查詢網頁1紙(警一卷第587-588頁〈同警三卷第17-18頁、偵七卷六第11-12頁〉)。
臺南市政府108年6月16日府工管一字第1080699616號函1份〈新又昌企業社營運許可函〉(偵七卷五第67頁)、新又昌企業社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頁1份(偵七卷六第9頁)、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1年8月2日南市經工商字第1110038576號函記所附之新又昌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各1份(偵七卷五第69-70頁、73頁)、環域分析1份(偵五卷三第7-8頁)。
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1份(警一卷第583-584頁〈同偵五卷一第5-6頁〉)
自由時報113年9月13日臺南市警察局人事異動新聞資料1份(警一卷第585-586頁〈同偵五卷一第7-8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25日南市警交字第1130398619號函暨所附之113年7月份取締砂石〈大型〉貨車日程規劃各式專案勤務規劃表各1份(警一卷第621-62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13年6月27日南市警歸交字第1130406851號函暨所附之113年7月執行行政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加強各式大型車違規執法」、「取締裝載砂石〈土方〉車輛重點違規專案」、「移動污染源路邊稽查」及「清除道路障礙」幹部帶班暨警力律定表各1份(警一卷第625-62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1月8日南市警督字第1140011912號函暨檢附之車牌辨識查詢畫面、歸仁分局113年7月4日取締砂石〈土方〉車輛專案勤務簽呈、規劃表及舉發交通違規資料各1份(偵五卷二第219-243頁〈同偵五卷二第187-191頁、194-200頁、219-229頁、231-243頁〉)。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14年2月10日嘉監單南字第1143016598號函暨檢送之車號000-0000、000-0057、000-0088、000-0057車之車籍資料〈含車籍異動歷史、車主歷史查詢單、車籍資料查詢單〉各1份(警一卷第651-656頁〈同警一卷第459頁、第493頁、警二卷第207頁、第241頁、偵六卷二第29頁、第63頁、偵七卷六第203-206頁〉)。
車牌號碼00-00號、00-00號、00-00號、00-00號營業半拖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拖車車籍查詢共4份(警一卷第657-660頁〈同偵七卷六第201頁〉)。
被告袁慧雄、林家全、楊博仁及渠等所駕駛車輛之汽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強制汽車責任險電子式保險證影本共3份(警三卷第95-99頁〈同警一卷第375頁、第461頁、第495頁、第661-664頁警二卷第209頁、第243頁、第333頁、偵六卷二第31頁、第65頁、第225頁、偵七卷六第215-22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2月7日南市警督字第1140063606號函暨檢送之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4部車輛最近1年內遭當場舉發交通違規之駕駛人資料各1份(偵五卷三第13至27-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