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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久承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峻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0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關於久承禾有限公司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若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