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久承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峻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所為一一四年度訴字第八○四號由受命法官就久承禾有限公司部分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以114年度訴字第80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件有不應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情事,前揭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若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