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匯款時地、金額(不含手續費)及匯入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 車手提款時、地及金額(不含手續費)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8年4月13日20時4分許,假冒網路商家客服人員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先後致電陳朝胤,佯稱其先前網購之3件T恤,因新進人員作業疏失,將訂單輸入錯誤,導致其聯名帳戶將可能被扣款,惟可協助取消訂單云云,致陳朝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74至75頁、110金訴150號案11477號偵卷第147至149頁) | ⑴108年4月13日21時53分58秒,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五甲分行ATM,轉帳新臺幣(下同)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黎昱萱」之郵局帳戶。 ⑵108年4月13日21時55分49秒,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五甲分行ATM,轉帳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黎昱萱」之郵局帳戶。 (110金訴22號案7434號偵卷第115至116頁之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第118頁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110金訴150號案11477號偵卷第156至160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9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27774號函送陳朝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資料、108年4月12日至4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93至95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24日儲字第1080092688號函送黎昱萱板橋國慶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65至66頁之黎昱萱108年5月25日警詢筆錄)
| ①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22時2分12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ATM,提領20,000元。 ②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22時2分58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ATM,提領20,005元。 ③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22時3分29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ATM,提領20,000元。 ④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22時5分21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ATM,提領5,000元。 (110金訴150號案11477號偵卷第158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12日至4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及第160頁之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95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96、98頁上方、98頁反面之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提款時及離開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 曹志成依盧文清指示,將提領贓款連同人頭帳戶提款卡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好音多KTV前、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曹志成與郭景淳住處附近等處交由駕駛車牌000-0000號計程車前來收款之張佐泓,張佐泓再扣除自己報酬後,將贓款持往臺南市○○區○○○街000號前交予陳震宇上繳回該集團。 (曹志成部分-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31至37頁、第169至170頁之108年4月22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金訴22號案7434號偵卷第11至17頁之108年4月22日偵訊結證、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3至15頁之108年4月2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1金訴384號案7186號偵卷第9至13頁之108年4月23日偵訊結證、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警卷第38頁、第171至172頁之108年4月2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39至41頁、第173至174頁之108年5月9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金訴22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7至13頁之108年7月4日警詢筆錄、110金訴22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9至14頁之108年7月7日警詢筆錄、110金訴22號案11855號偵卷第59至61頁之108年8月15日警詢筆錄、110金訴22號案15041號偵卷第33至41頁之109年5月6日偵訊結證;郭景淳部分-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42至45頁之108年4月22日警詢筆錄、110金訴22號案7434號偵卷第5至9頁之108年4月22日偵訊結證、110金訴22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1至6頁之108年7月4日警詢筆錄;胡嬌嬌部分-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46至48頁之108年4月21日警詢筆錄、110金訴22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3至4頁之108年7月7日警詢筆錄;張佐泓部分-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2至18頁之108年4月27日警詢筆錄、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9至22頁之108年5月27日警詢筆錄、110金訴150號案7488號偵卷第125至129頁之108年5月27日偵訊結證、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23至26頁之108年5月28日警詢筆錄、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27至28頁之108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0金訴22號案7488號偵卷第167至168頁之108年6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29至30頁之108年7月19日警詢筆錄、111金訴384號案3489號他卷第39至44頁之108年7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10金訴22號案11855號偵卷第49至53頁之108年8月15日偵訊結證、111金訴384號案14444號偵卷(一)第149至155頁之108年12月4日偵訊結證)
|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5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9,985元+29,985元+49,999元+49,999元)×0.01=1,599.68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
| | | ⑶108年4月13日22時20分58秒,在高雄市鳳山區某處,以手機APP轉帳49,99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秦士傑」之郵局帳戶。 (110金訴22號案7434號偵卷第116至117頁之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110金訴150號案11477號偵卷第156至160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9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27774號函送告訴人陳朝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108年4月12日至4月14日之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00至101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24日儲字第1080092688號函送秦士傑南投中山街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63至64頁之秦士傑108年5月25日警詢筆錄) | ①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22時23分20秒,在臺南市○區○○路000○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ATM,提領20,000元。 ②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22時23分58秒,在臺南市○區○○路000○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ATM,提領20,000元。 ③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22時24分38秒,在臺南市○區○○路000○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ATM,提領10,000元。 (110金訴150號案11477號偵卷第158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12日至4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及第160頁之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01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02至103頁上方、第103頁反面下方、第104頁之臺南市○區○○路000○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提款時及在金華路南向外車道等待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110金訴22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96頁之AEJ-1896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報表) | | |
| | | ⑷108年4月13日23時25分8秒,在高雄市鳳山區某處,以手機APP轉帳49,99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秦士傑」之郵局帳戶。 (110金訴22號案7434號偵卷第116至117頁之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110金訴150號案11477號偵卷第156至160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9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27774號函送陳朝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資料、108年4月12日至4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00至101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24日儲字第1080092688號函送秦士傑之南投中山街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63至64頁之秦士傑108年5月25日警詢筆錄) | 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3時31分25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鹽埕郵局ATM,提領50,000元。 (110金訴150號案11477號偵卷第158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12日至4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及第160頁之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01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03頁下方之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鹽埕郵局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3日16時1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及郵局客服人員先後致電王文吉,佯稱其先前網購商品,因内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導致其帳戶會被重覆扣款,惟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王文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85至286頁) | 108年4月13日16時38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0○00號統一港達門市ATM,轉帳12,98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蔡伯峯」之高雄銀行桂林分行帳戶。 (110金訴22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19頁之手機APP轉帳交易明細;110金訴22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71至77頁之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108年4月30日高銀林分行桂總收字第1080000028號函送蔡伯峯高雄銀行桂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自108年4月1日至4月25日歷史交易明細;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06至108頁之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108年7月11日高銀密桂字第1080000040號函送蔡伯峯高雄銀行桂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108年4月1日至4月25日歷史交易明細) | 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16時4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京城銀行府城分行ATM,提領13,000元。 (110金訴22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77頁、110金訴22號案之0000000000號警卷第67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1日至4月25日歷史交易明細;110金訴22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1頁同第15頁之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京城銀行府城分行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 |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12,989元×0.01=129.89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3日20時許,假冒露天拍賣客服人員致電曾惟康,佯稱其先前購物,超商人員作業疏失,誤刷成9筆訂單,惟可協助取消付款云云,致曾惟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76至77頁) | ⑴108年4月13日20時2分5秒,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福興店ATM,轉帳27,998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張易軒」之郵局帳戶。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3至114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8日儲字第1080154061號函送張易軒高雄宏平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8年4月5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①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0時5分24秒,在臺南市○區○○路000○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ATM,提領20,000元。 ②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0時6分14秒,在臺南市○區○○路000○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ATM,提領8,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4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5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6頁反面上方、第117頁反面之臺南市○區○○路000○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 |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7,998元+8,070元)×0.01=360.68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
| | | ⑵曾惟康於108年4月13日20時6分21秒,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福興店ATM,轉帳8,07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張易軒」之郵局帳戶。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3至114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8日儲字第1080154061號函送張易軒高雄宏平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8年4月5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①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0時12分14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ATM,提領20,000元(含編號4⑴匯入款項)。 ②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0時13分13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ATM,提領18,000元(含編號4⑴匯入款項)。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4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5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6頁反面下方、第117頁反面之臺南市○區○○路○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3日19時26分許,假冒露天拍賣客服人員及土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曾琪,佯稱其先前購物,因超商人員作業疏失,誤刷成24組訂單,惟可協助取消訂單云云,致曾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78至79頁) | ⑴108年4月13日20時8分54秒,在新竹縣湖口鄉土地銀行湖口分行ATM,轉帳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張易軒」之郵局帳戶。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3至114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8日儲字第1080154061號函送張易軒高雄宏平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8年4月5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①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0時12分14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ATM,提領20,000元(含起訴書編號5⑵匯入款項)。 ②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0時13分13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ATM,提領18,000元(含起訴書編號5⑵匯入款項)。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4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5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6頁反面下方、117頁反面之臺南市○區○○路○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 |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9,985元+29,985元)×0.01=599.7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
| | | ⑵108年4月13日20時29分6秒,在新竹縣湖口鄉土地銀行湖口分行ATM,存款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張易軒」之郵局帳戶。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3至114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8日儲字第1080154061號函送張易軒高雄宏平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8年4月5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①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0時33分24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國宅門市ATM,提領20,000元。 ②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0時34分32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國宅門市ATM,提領10,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4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5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6頁反面下方、117頁之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國宅門市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3日16時8分許,假冒露天拍賣網站及郵局之客服人員致電汪聿,佯稱其先前購買商品訂單,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批發商,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汪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28至30頁) | ⑴108年4月13日17時0分42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逢甲大學內郵局ATM,轉帳27,234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品翰」之郵局帳戶。 ⑵汪聿於108年4月13日17時04分00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逢甲大學內郵局ATM,轉帳10,79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品翰」之郵局帳戶。 (111金訴384號案108偵7179號卷第59頁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111金訴384號案108偵7179號卷第65至67頁之黃品翰中華郵政鳳山行政中心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107年10月1日至108年4月14日歷史客戶交易清單) | ①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17時11分49秒,在臺南市統一超商育德門市ATM,提領20,000元。 ②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17時13分14秒,在臺南市統一超商育德門市ATM,提領18,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108偵7179號卷第71頁之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育德門市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 胡嬌嬌同日於臺南市西門路小北觀光夜市將提領贓款連同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曹志成,曹志成再將贓款交予盧文清所指定之不詳上手成員。 (胡嬌嬌部分-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警卷第18至24頁之108年4月19日警詢筆錄、111金訴384號案7179號偵卷第83至84頁之108年4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曹志成部分-110金訴22號案7434號偵卷第11至17頁之108年4月22日偵訊結證、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3至15頁之108年4月2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金訴22號案15041號偵卷第33至41頁之109年5月6日偵訊結證) |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7,234元+10,799元)×0.01=380.33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3日14時59分許,假冒臉書購物廠商及凱基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翁竹櫻,佯稱其先前購物後至超商取貨,因店員作業失誤,掃錯條碼,掃成廠商條碼,造成其每週會被扣款,惟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翁竹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25至27頁) | 108年4月13日15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光新店ATM,轉帳29,98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品翰」之郵局帳戶。 (111金訴384號案108偵7179號卷第55頁左方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111金訴384號案108偵7179號卷第65至67頁之黃品翰中華郵政鳳山行政中心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107年10月1日至108年4月14日歷史客戶交易清單) | ①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15時33分21秒,在臺南市統一超商西門門市ATM,提領15,000元。 ②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15時34分35秒,在臺南市統一超商西門門市ATM,提領15,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108偵7179號卷第69頁之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西門門市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 |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9,989元×0.01=299.89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1日11時許,假冒友人「周利菁」致電曾英熙,佯稱:急需用錢,欲借款週轉云云,致曾英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67頁) | 108年5月22日13時33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大里農會,臨櫃匯款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鄭玉婷」之郵局帳戶。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07至308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31日儲字第1080123897號函送鄭玉婷仁武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108年5月15日至5月2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①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3時35分58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鹽埕郵局ATM,提領60,000元。 ②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3時36分50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鹽埕郵局ATM,提領40,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11頁反面之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興門市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108訴1334號案警一卷第33頁之6988-ZG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曹志陽將左列提領贓款12萬9,000元,連同不詳來源之現金1萬7,000元,共14萬6,000元,於同日15時3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附近交予受盧文清指示至該處收款之蘇聖夫。蘇聖夫取款後,再依盧文清之指示,搭乘計程車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金華郵局,於同日15時43分許,臨櫃無摺存款14萬8,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李勁佑帳戶。 (曹志陽部分-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40至242頁之108年6月4日警詢筆錄、108訴1334號案偵二卷第9至12頁之108年6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44至246頁、第352至353頁之108年7月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訴1334號案偵二卷第49至52頁之108年11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蘇聖夫部分-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37至239頁之108年7月18日警詢筆錄、108訴1334號案偵二卷第31至33頁之108年9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100,000元×0.01=1,000元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0日12時許,假冒友人「柯久惠」致電吳明蒼,佯稱:急需用錢,欲借款週轉云云,致吳明蒼陷於錯誤,委託范氏郁於右列時地無摺存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68至269頁、108訴1334號案警一卷第18至19頁) | 108年5月22日14時13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0號草屯郵局,無摺存款3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鄭玉婷」之郵局帳戶。 (108訴1334號案警一卷第22頁之中華郵政存款人收執聯乙紙;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07至308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31日儲字第1080123897號函送鄭玉婷仁武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108年5月15日至5月2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①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4時22分33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興門市ATM,提領20,000元。 ②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4時24分20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興門市ATM,提領9,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10頁反面至311頁之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鹽埕郵局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108訴1334號案警一卷第33頁之6988-ZG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30,000元×0.01=300元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18時20分許,假冒小三美日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江雅雯,佯稱其先前購物,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將其誤設為批發商,造成每月會被扣款,惟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江雅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70至271頁) | 108年5月22日18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鶯駿店ATM,轉帳29,98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吳奇勳」之華南銀行帳戶。 (108訴1334號案警二卷第50頁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乙紙;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14頁之華南商業銀行108年6月28日營清字第1080069488號函送吳奇勳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108年5月22日至5月23日交易明細表乙紙;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65至266頁之吳奇勳108年8月5日警詢筆錄) | ①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8時22分42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三喜店ATM,提領20,000元。 ②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8時23分41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三喜店ATM,提領10,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15頁下方之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三喜店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 曹志陽將左列提領贓款11萬3,000元,及不詳來源之現金8萬8,000元,共20萬1,000元,依盧文清之指示,於同日20時許,留下報酬1萬元,餘款在臺南市南區喜樹路附近之魚塭旁交予不詳上手成員。 (曹志陽部分-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40至242頁之108年6月4日警詢筆錄、108訴1334號案偵二卷第9至12頁之108年6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44至246頁、第352至353頁之108年7月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訴1334號案偵二卷第49至52頁之108年11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9,989元×0.01=299.89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16時50分許,假冒某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黃得容,佯稱其先前購買商品,因出貨人員作業疏失,將其誤設為供應商,造成將出貨20條地毯並會直接扣款,惟可協助取消扣款云云,致江雅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存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72至273頁) | ⑴108年5月22日17時53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之合作金庫銀行ATM,無摺存款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吳奇勳」之華南銀行帳戶。 ⑵108年5月22日18時26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之某統一超商ATM,無摺存款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吳奇勳」之華南銀行帳戶。 (108訴1334號案警二卷第55頁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乙紙;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14頁之華南商業銀行108年6月28日營清字第1080069488號函送吳奇勳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108年5月22日至5月23日交易明細表乙紙;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65至266頁之吳奇勳108年8月5日警詢筆錄) | ①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8時29分41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旺門市ATM,提領20,000元。 ②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8時30分56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旺門市ATM,提領10,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15頁反面之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旺門市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 |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9,985元+29,985元)×0.01=599.7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18時56分許,假冒某購物網站客服人員致電沈妙宜,佯稱其先前購物消費,因人員作業疏失,將其誤設為批發商,造成其將支付20件貨物貨款,惟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沈妙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74頁) | 108年5月22日18時19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龍銓門市ATM,轉帳21,123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邱琬婷」之彰化銀行帳戶。 (108訴1334號案警二卷第59頁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單據乙紙;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18頁至321頁之彰化銀行108年6月28日彰楊字第1080116號函送邱琬婷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108年5月15日至5月30日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63至264頁之邱琬婷108年8月11日警詢筆錄)
| ①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9時42分34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華分行ATM,提領20,000元。 (含起訴書編號12⑴匯入款項) ②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9時43分08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華分行ATM,提領3,000元。(含起訴書編號12⑴匯入款項) (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22頁反面上方之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華分社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 |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1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1,123元×0.01=211.23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19時25分許,假冒某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陳羿攸,佯稱其先前購物消費,因人員作業疏失,將其誤設為批發商,欲透過郵局操作退款並終止批發商權利云云,致陳羿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75至276頁、108訴1334號案警二卷第63至64頁) | ⑴108年5月22日19時39分41秒,在臺中市○○區○○路0段○○巷00弄00號2樓3A租屋處,網路轉帳2,124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邱琬婷」之彰化銀行帳戶。 ⑵108年5月22日19時49分35秒,在臺中市○○區○○路0段○○巷00弄00號2樓3A租屋處,網路轉帳30,123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琬婷」之彰化銀行帳戶。 (108訴1334號案院卷一第113至115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5日儲字第1090026440號函暨陳羿攸存簿儲金帳戶歷史交易清單乙份;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18至321頁之彰化銀行108年6月28日彰楊字第1080116號函送邱琬婷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108年5月15日至5月30日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63至264頁之邱琬婷108年8月11日警詢筆錄) | ①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9時42分34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華分行ATM,提領20,000元。(含起訴書編號11匯入款項) ②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9時43分08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華分行ATM,提領3,000元。 (含起訴書編號11匯入款項) ③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9時53分37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都門市ATM,提領20,000元。 ④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9時54分35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都門市ATM,提領10,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22頁反面上方之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華分社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及第322頁反面下方之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都門市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 |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2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124元+30,123元)×0.01=322.47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