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附民原告 恆電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靜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附民被告 陳儀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61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