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群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亞璇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 告 王進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12年度自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背信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自字第10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87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