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978號
附民原告 楊麗珠
附民被告 陳韋廷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共同被告李俊頡部分,已於114年11月20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黃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