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13號
原 告 王湘嵐
被 告 凃俊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91號恐嚇案件(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21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