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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附民原告    朱甜妹
送達代收人  陳玟君
附民被告    凃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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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人  沈宗桂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1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受有損害」,是指個人之私權因起訴之犯罪事實而受侵害。亦即,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既非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二、經查,依據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42號之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367號)所載犯罪事實,及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42號判決所認定被告之過失致重傷害犯罪事實,本件刑事案件之被害人為張雅琪。原告朱甜妹雖為被害人張雅琪之母,然非屬本件犯罪事實之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朱甜妹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