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阮昱琇
被 告 于國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587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