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陳宗德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書炫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湘閔律師
黃馨儀律師
被 告 邱燦銘
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阿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2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