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黃淑珍
訴訟代理人 郭品德律師
吳毓容律師
蔡文斌律師
被 告 林士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林士倫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死亡,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