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翰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肆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翰杰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7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被告為警查扣之結晶物1包,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翰杰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3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7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卷附可參。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7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47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115年度毒偵字第708號偵查卷第28頁)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揆櫫前揭規定,應依法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之。又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黃銘瑩聲請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