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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079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物品經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其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