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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2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648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簡字第424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國佐基於侵入住宅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於民國115年3月31日10時33分許,未經告訴人王俊能同意,無故侵入告訴人所居住、位於臺南市○○區○○○街0巷00弄00號住宅內之庭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條第4項第3款及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3頁),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適用通常程序,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呂舒雯
                  法 官 涂啓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