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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2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政瑜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46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A03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鋁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及同法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傷害罪處斷。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處理問題,不僅持鋁棒傷害告訴人及出言恐嚇告訴人,更以強暴手段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法治觀念薄弱,行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之素行、犯本罪動機、目的、行為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犯後雖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和解,獲得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鋁棒1支,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9468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與A02因細故產生糾紛,詎A03竟心生不滿,基於傷害、強制、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0月7日22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選物販賣機店內,先徒手抓A02左手並毆打其頭部後,再持鋁棒毆打其雙腿,致A02受有頭部挫傷併頭皮瘀腫、雙前臂挫傷併局部瘀腫、左手擦挫傷、雙大腿挫傷併局部瘀腫等傷害,過程中拿走A02之手機,使A02無法求救,以此方式妨害A02行使權利,並對A02嚇稱:「妳害我女朋友,要把妳帶走,看要怎麼處理,我知道妳家在哪裡也知道妳姊姊店在哪裡」致A02心生畏懼。嗣經A02報警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被告A03於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之犯罪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之犯罪事實。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郭眾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監視器翻拍照片各1份
1.證明告訴人上開時間遭被告毆打,並受有上開傷勢之事實。|
2.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第304條強制罪嫌、第305條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蘇 聖 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賴 炫 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