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魏宗彥
李一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