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林佳慧
被 告 楊式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5年度簡字第23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林佳慧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楊式誠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無言詞辯論程序,故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案件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至裁判終結前,因其間有刑事程序之存在,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方屬合法,此觀同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揭明「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尤明。是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後,因已無案件繫屬而無刑事程序可資依附,除案經提起上訴而又開啟第二審繫屬之刑事程序以外,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均不合法。
四、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乃於民國115年7月1日繫屬本院,而被告被訴竊盜之115年度簡字第2305號刑事案件,則已由本院於115年6月11日作成判決在前,且檢察官、被告等有權上訴之人均未提上訴,有附件上之本院收文章戳、上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收文收狀資料、上訴抗告查詢清單附卷可考。是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屬在無刑事程序可資依附之情況下所提起,依上開說明,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據,亦應併予駁回。惟本判決之結果仍無礙原告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向被告起訴而請求賠償之權利,特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段懿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