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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坤成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坤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張坤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於受刑人預先以書面提出意見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