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坤成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坤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張坤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於受刑人預先以書面提出意見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