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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淳沁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淳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誼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