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雯欣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甘雯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洗錢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誼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