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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為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為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