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氏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氏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