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博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博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紀博文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現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附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上揭事由,認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乙案,本院審核無訛,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